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四十八条 尸体检验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有关标准进行,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尸体检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