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