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场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位置、特征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