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的规定,客观、全面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通过照相、摄像、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 因调查取证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者进行模拟实验。进行模拟实验时,应当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