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