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