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调解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