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