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