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