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