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