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