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