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