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飞行活动性质;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