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飞行活动性质;
其他有关事项。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飞行活动性质;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