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