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