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九条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3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通知书,开展以下工作: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第十六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