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不少于1次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人。 对于需要整改的,被检查人应按相关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反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