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