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