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基地机场 企业类别 注册资本 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 法定代表人 经营项目与范围 有效期限 颁发日期 许可机关印章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