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第四章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特别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不得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运输机场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的标准实施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用航空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 第二十六条 运营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工具、物料或者器材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提前向运输机场提交载有工具物料器材信息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航空器在运输机场停放期间,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或者委托运输机场对航空器进行看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二节 开展定期载客运输活动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旅客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机凭证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验。 第二十九条 旅客不得携带《目录》中所列禁、限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三节 开展不定期载客运输活动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在运输机场开展不定期载客运输活动时,经营性运营人应当提前将含有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旅客名单交起飞地运输机场备案。 第三十一条 旅客不得携带《目录》中所列禁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需要携带《目录》中所列限带物品的,应当提前向经营性运营人申报,经其同意后方可携带。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在安全检查前将已同意的限带物品清单交起飞地运输机场备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进入机场控制区时,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应当: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