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筹建工作情况和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书;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及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企业章程;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规划;

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企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飞行手册、快速检查单、飞行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