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