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飞行场地的飞行条件、净空保护和场地条件等,满足开展相应运营业务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

具有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设置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的,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