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见,应当依据新建、改扩建(含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通用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影响机场运行的相关因素以及对邻近机场的影响分析等。行业意见应当明确是否满足航空器起降要求、是否对邻近机场产生影响。必要时可以对场址进行踏勘。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场址进行专家评审,并结合评审结论出具行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