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六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