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本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