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