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