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