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通信行业统计工作实行信息产业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信息产业部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通信行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通信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向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通信统计资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