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通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运营的通信运营企业,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以及专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邮政通信企业等)进行的通信统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