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计划与统计制度 第十八条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计划与统计制度 第十八条 通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内有关机构、人员完成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及其他有关工作;组织并配合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统计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