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通信行业统计报表分为公众通信网统计报表、专用通信网统计报表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统计报表。通信行业统计报表由信息产业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制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删减或不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因需要增设的统计指标应当报信息产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