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