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