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