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