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