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