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