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