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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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