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