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