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