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